一、准寄范围
1.书面通信;
2.各种公文、合同;
3.各类单据、报表、票据、有价证券(如未使用的邮票)等;
4.各类事务性通知;
5.各类稿件;
6.各类证件、卡函等;
7.其他适于邮寄的物品和文字载体,只要符合信函规定的重量、尺寸限度和封装规格,寄件人愿意按信函资费标准交付邮费的,也可作信函交寄。
二、禁寄和限寄物品
1.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
2.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或者淫秽物品;
3.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
4.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5.容易腐烂物品;
6.各种货币;
7.不适合邮寄条件的物品;
8.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物品;
三、邮政部门收寄邮件时,遇有对交寄物品性质不能识别的应请寄件人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确非危险物品或妨碍公共卫生物品的鉴定证明后再予以收寄。
四、寄件人匿报、错报邮件内件名称,违章夹寄禁寄物品造成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损毁其它邮件设备的,由寄件人承担法律责任和各项损失的赔偿责任。
五、邮件丢失、损毁时,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髙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
六、若收件人地址有误或收件人拒收,致使邮件无法投递的,邮件退回寄件人。
七、寄件人自交寄之日起一年内可到邮政营业网点查询,逾明不受理。
八、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规章处理。